【黎智英案・審訊第廿八日】
獨媒報導 | 2024.02.19
- 陳沛敏:劉細良文章「比較接近民主派觀點」、黎智英曾點名稱喜歡
【獨媒報導】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,案件今(19日)於高院(移師西九龍法院)踏入第28日審訊。前《蘋果日報》副社長陳沛敏繼續以「從犯證人」身份出庭作供。WhatsApp 訊息紀錄顯示陳於2020年5月8日,向主理《蘋果》論壇版的楊清奇傳送3個 Patreon 連結,作者分別為蕭若元、劉細良和雲海。陳稱記得黎智英曾點名表示喜歡劉細良的文章,想邀請他替《蘋果》撰文;她亦記得當時《蘋果》正推行付費訂閱計劃,所以想了解在 Patreon 的訂閱模式下,有哪些作者會較受歡迎和吸引到讀者。陳形容劉細良是「比較接近民主派的觀點」,而蕭若元「都係點評吓時政,同埋對政府都係比較有批判性」。
陳沛敏:黎智英喜歡劉細良文章 立場「比較接近民主派觀點」
已承認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控罪的前《蘋果日報》副社長陳沛敏,第七天以「從犯證人」身份出庭作供,由控方代表、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作主問。
控方展示陳沛敏與楊清奇之間的 WhatsApp 對話,可見陳於2020年5月8日傳送3個 Patreon 連結給楊,分別為蕭若元、劉細良和雲海。
被問到為何會傳送上述3人的 Patreon 連結,陳稱記得黎曾點名提及喜歡劉細良的文章,想邀請劉撰寫文章,所以可能會透過張劍虹問她有否劉的聯絡方法,然後她會傳送給楊清奇,因楊主理《蘋果》的論壇版。至於蕭若元和雲海,陳稱二人並非由她推薦,但是她不記得當時為何會傳送給楊。
▲ 前《蘋果日報》執行總編輯 林文宗(左)、副社長 陳沛敏(右)
陳又補充,Patreon 是一個供人發表文章的平台,如果讀者想閱讀某作者的文章,需要付費才能看到;她記得當時《蘋果》正在推行付費訂閱計劃,所以想了解在 Patreon 這種付費訂閱的模式下,有哪些作者較受歡迎和吸引到讀者,而黎喜歡劉細良的文章,因此記憶中她在這個情況下提及劉的文章。
控方問及3名作者的文章立場,陳指劉細良是「比較接近民主派的觀點」;蕭若元「都係點評吓時政,同埋對政府都係比較有批判性」;至於雲海,陳則坦言不太認識。
黎智英參與「自由」廣告二次創作
控方展示《蘋果》2020年5月4日的頭版廣告,顯示「自由」兩個大字,其中「自」字打橫放。頭版下方寫有「當自由變成罪,我們已退無可退」、「一群香港人於一百零一年後的五四」。
▲ (資料圖片)
控方續展示翌日欄目「隔牆有耳」,題為〈五四運動101周年 A1集體二創〉,可見多張「自由」廣告的「二次創作」。
陳沛敏指,「隔牆有耳」主要刊載一些軟性或不太認真的新聞,包括政圈或議會裡的一些八卦新聞。她舉例如財政預算案並不屬於軟性新聞,但是假設財政司司長太太的服裝顏色襯托財政預算案的顏色,便可視作軟性新聞來報導。
控方指其中一幅「二次創作」的署名為黎智英,畫中可見一顆巨大紅色星星壓倒在一個老人和一個年輕人身上。報導提及: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亦創作佢嘅 A1,『毀我法治自由,我一無所有』,八方相信呢個肯定係大多數港人嘅心聲。」控方問黎的創作和言論又是否屬於軟性新聞,陳則指上述不是重大新聞,而這也是黎一直以來的立場,所以同事並沒有以此作正式報導。陳又指參與「二次創作」的還有一些漫畫家和意見領袖(KOL),而黎只是其中一個人物。
控方另指報導署名是「李八方」,問陳「李八方」是誰。陳指「隔牆有耳」欄目通常由政治組同事撰稿,「八方」只是一個筆名,情況就如早前提及的「季陶」,不同的同事均會使用同一個筆名。
控方問為何政治組會用筆名來寫報導。陳指,首先「隔牆有耳」行文夾雜口語,與正統新聞報導使用書面語不同;而且政治組同事與政界朋友不時閒談,若果有一些八卦資訊或不能成為正式報導的題材,但是很有趣、「幾 juicy」,同事便會寫在「隔牆有耳」。
訊息顯示黎智英向陳沛敏查問彭定康語錄
控方另展示陳沛敏與黎智英之間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,陳於2020年5月6日向黎傳送彭定康的語錄:「我感到憂慮的,不是香港的自主權會被北京剝奪,而是這項權利會一點一滴地斷送在香港某些人手裏。」其後陳又傳送「除褲放屁—多餘,多此一舉」,黎回覆:「我用了畫蛇添足。謝謝。」
陳庭上解釋,估計黎正在撰寫文章,期間查問彭定康上述言論的原句,以及「多此一舉」的近義詞,於是她在網絡上搜尋,然後傳送給黎。
控方其後展示黎智英的專欄文章,刊登於2020年5月10日,題為〈無賴在摧毀香港法治〉。文中提到:「彭定康說,香港主權會一點一滴斷送在某些人手裏,信焉。」文章又提到:「我和楊森、李卓人在2月28號被拘捕,被控非法集會罪,我另加一條刑恐罪,前幾天5月5號在西九龍裁判處過堂安排審訊程序。案件主控官一直對我方說,保釋條件不換。怎知,到開庭前5分鐘主控官卻反口,對我方律師說,她將會要求法官判決禁止我出境和每星期要到警署報到,顯然開庭前主控官收到了最高指示。法官徇主控官要求,有關刑恐罪判我禁止出境和每星期到警署報到。」、「我又不是殺人放火,是輕微控罪,在法庭未審判之前,我何罪有之?我是個無罪的無辜者,法庭是根據甚麼法理禁制我出境呢?況且,這案件之輕微,本人根本不可能僭逃,主控官如此苛刻的保釋條件極不合理。這顯然是常理法理都不合規格的指控。當然是另有原因了。這原因是甚麼?無謂畫蛇添足了。」
▲ 黎智英(資料圖片)
控方問陳,黎當時有否提到他正在撰寫文章?陳稱黎沒有詳細跟她說,也不肯定有否簡單提及過。至於黎在法庭上被施加禁止離港的保釋條件,陳指黎沒有向她提及過此事,不過有提及過與《東方》記者之間的衝突事件。
案件明日續審。
案件編號:HCCC51/2022